本報訊(記者 王海燕)代表履職的成果很大程度上凝聚在他所提交的建議中。可代表們反映,承辦單位對這些建議的辦理,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答覆、輕落實”的傾向。昨天《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修訂草案)》 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進行二審,廣被代表詬病的“重答覆輕落實”現象有望通過立法得以改善。
  “代表書面意見答覆後落實的不多,主動告知的更少。”不少代表深有感觸,很多承辦部門在規定的兩個月辦理時期里,非常註重對代表建議的“答覆”,希望代表都能填“滿意”。但之後,代錶面對的事實是,無數據反映,無進程記錄。那些被列為“正在解決”和“計劃解決”類的答覆,計劃實施了沒有?進展如何?如何跟蹤?這些問號依然縈繞在代表心頭,主動問吧,人家不置可否;不問吧,心裡忐忑不安,選民那裡如何交代?比如2013年“正在解決”和“計劃解決”的書面意見共150件,其最終的解決率無從得知。
  記者註意到,修訂草案擬通過信息化手段來保障代表對跟蹤辦理情況的知情權,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增加“跟蹤辦理情況錄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辦理系統’”的規定。“別小看這個新增內容,這可是本次修改中的亮點。”市人大代表許麗萍說,有了這條規定,承辦部門給出答覆後,代表就可以在網上看到跟蹤處理的最新進展了,做到心中有數。
  市人大法制委認為,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承辦單位應當健全辦理制度,貫徹好單位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分級負責制。為強化承辦單位的工作責任,本次立法也有具體規範。修訂草案明確,承辦單位負責人要對書面答覆進行審核把關,將承辦單位對代表的書面答覆“由本單位負責人簽發”,修改為“由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同時,以公開來督促承辦人加強工作責任心,要求承辦單位將“承辦人”有關信息錄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辦理系統。”
  為推動承辦單位更好地落實對代表的承諾,針對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未能落實答覆意見的情形,修訂草案第22條增加了由“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有關書面報告的規定。此次立法對承辦單位內部監督也作了相應規範,即“承辦單位應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組織自查,自查工作應當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牽頭,通過聽取彙報、調閱文檔,現場檢查等形式進行”。同時增加了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途徑,推動承辦單位認真開展自查、評估考核等工作。  (原標題:代表提的建議誰承辦?上網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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