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合肥市開始施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登記並按月發放工資政策,合肥市瑤海區某工地的農民工成為享受該政策第一批人。這一舉措的施行將進一步緩解合肥市內農民工流動工資結算難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4月16日《中國青年報》)
  農民工工資推行“月薪制”在全國範圍內已經不是第一次,較早的一批可追溯到十年前。2004年,黑龍江省政府也發佈並實施《黑龍江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草案)》,其中要求用工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給農民工;同年大連市政府、西安市政府也出台相應規定,要求當地用工單位實行農民工工資“按月結算”,並加強對於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的追查力度。
  所謂“月薪制”,是指用工單位事先將一部分工程建設資金存入銀行,銀行可根據用工單位提供的名單以及具體工資數額,每月定時將工資打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這樣的做法看起來最大程度上保護農民工的權益,避免了用工單位的“老賴”行為。但礙於建築行業其特殊性,“月薪制”推廣受到很大的阻力,甚至在政府要求實行“月薪制”的地方,執行效果都很不理想。十年過去,“月薪制”仍舊處在試點狀態,因而必須要找到癥結所在。
  不同於常規工廠生產的“計件制”,建築行業的工程進度經常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用人單位在與農民工簽訂合同時,會選擇在工程完成之後或是按約定好的時限分段給付工資,而“月薪制”在之前的勞務合同中並未出現,因而缺乏相應的推行基礎。通常,工人工作量的計算是按天為單位,並未以件為單位,加之不同工種之間的工資差異很大,用工單位疲於處理和應付實行“月薪制”之後帶來的各種繁雜事務。
  另外,建築行業的工程質量需要在工程完成一段時間之後進行驗收,一些企業擔心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因違規操作導致工程出現安全隱患,常常鋌而走險以工人工資作為扣押。
  除了這些原因,“月薪制”對於用工單位的資金周轉也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其實這也是“月薪制”難以推廣的最根本原因。一旦建設單位不能按時、足額將工程款發放給施工公司,施工公司在保證自身利益不受損失的情況下,會以農民工的工資作為墊付資金投入到工程建設當中。若在此時還實行“月薪制”,資金鏈一旦斷裂,施工停滯,損失會成幾何倍數增加。
  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個老大難問題,並非一個“月薪制”就能解決。各地推廣“月薪制”有理論基礎,但還需要在實行過程中不斷完善方案,從而更好的與建築行業實際情況相結合。而若想使得廣大用工單位都能自覺按月發放農民工薪酬,一是要從資金上予以保證,最好是從建設單位方面直接撥出專款用於發放工資;二是要在用工單位方面下些功夫,用工合同需要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不受損失。另外還要給予用工單位一定程度的空間,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靈活調整。
  文/張逸良  (原標題:農民工工資“月薪制”緣何難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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