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陳東升
  本報通訊員尹璇
  2013年年底,王蘭下班後騎自行車回家。此時天色已暗,半路上王蘭橫穿馬路,騎過去之前她大概看了一眼,發現沒車就全速前進。突然,一輛由北往南行駛未開車燈的摩托車向王蘭開來,撞向了她的自行車。就這樣,摩托車司機葉峰和王蘭都瞬間被撞飛。
  後來,王蘭在事故現場醒了過來,而葉峰被送到醫院後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王蘭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葉峰承擔次要責任。事發後,王蘭向葉峰家人賠償了各項損失共計8.8萬元,並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2014年2月底,檢察機關以王蘭犯交通肇事罪,將其起訴至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後,以交通肇事罪判決王蘭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表示,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並不限於機動車駕駛者,還可能包括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使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非機動車駕駛者。
  本案中,王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王蘭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王蘭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原標題:摩托車撞上自行車騎車人主責判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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